根據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廣州省火電廠降氮脫硝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環[2011]3號)精神,結合我市“十二五”氮氧化物減排實際,為加快降氮脫硝工程建設,確保圓滿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減排任務,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建設降氮脫硝工程的必要性
氮氧化物(NOx)是主要的大氣污染物之一,是造成區域酸雨和光化學煙霧的主要原因,是生成臭氧的重要前體物之一,會產生多種二次污染物。根據2010年我市污染源普查數據動態更新數據,全市氮氧化物排放量為4.05萬噸,其中,工業占總排放量85%以上,其中,火電行業占62.2%、水泥行業占5.4%,這類行業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大而集中,降氮脫硝技術成熟,對這些行業實施降氮脫硝工程,可操作性強,減排效果明顯。
目前,我市所有在役火電機組、企業自備燃煤(燃油)鍋爐及水泥回轉窯等均未建成煙氣脫硝設施。鑒于國家對氮氧化物總量減排的嚴格要求以及氮氧化物對我市大氣環境的不利影響,必須及早行動,加快火電廠、企業自備燃料(燃油)鍋爐及水泥回轉窯降氮脫硝工程建設。
二、指導思想、范圍與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十二五”氮氧化物污染減排規劃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全面推進火電廠、企業自備燃料(燃油)鍋爐及水泥回轉窯等降氮脫硝工作,有效削減氮氧化物的排放總量,切實改善空氣質量,保護公眾健康,促進可持續發展。
(二) 實施范圍
1. 燃煤火電廠,名單見附件1;
2. 新型干法水泥回轉窯企業名單見附件2,2012年底前立窯水泥生產線全部淘汰;
3. 4蒸噸/小時(含4蒸噸/小時)和使用8年以上10蒸噸/小時(不含1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燃油)工業鍋爐。
凡屬于上述前兩種類型但未納入名單的企業,亦須實施降氮脫硝工程建設;符合上述兩種類型的新建、擴建項目,需在“三同時”階段完成降氮脫硝工程建設,降氮脫硝設施脫硝效率參照同類型企業執行,企業新建自備發電供熱鍋爐優先采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
(三)實施原則
1.分類要求,有序推進。根據發電機組裝機容量、鍋窯爐類型、服役年限的不同,采取分類要求方式,確定最佳控制方案,有序推進。
2.防治結合,重點突破。采取源頭削減、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方法,積極倡導使用清潔能源,優化燃燒過程控制,強化末端污染治理措施,多途徑控制火電廠、新型干法水泥回轉窯及企業自備燃煤(燃油)鍋爐等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與排放總量。
3.安全可行,經濟合理。推廣低氮燃燒技術,大型燃煤機組應加建選擇性催化還原法(SCR)煙氣脫硝設施;大型窯爐首選改燃天然氣,不具備燃氣條件的要實施降氮脫硝改造;水泥行業在改造燃燒技術的基礎上加建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SNCR)或SCR煙氣脫硝設施。合理選擇脫硝劑,因地制宜,確保安全。
4.加強管理,規范程序,加強降氮脫硝工程建設管理,規范方案審查、監測和驗收等程序,確保采用的工藝技術符合減排核查要求。